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被告袁士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旭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836元,被告袁士新负担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温庆咏

失信被执行人:温庆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1303231978****4638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旭、温庆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毁费等共计人民币4702.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旭、温庆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3于涛

失信被执行人:于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1303241988****0035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之瑞借款本金 261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对原告郭之瑞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于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4张春颖

失信被执行人:张春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1303231974****1422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抚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春颖赔偿原告许密华、周凤琴果树损失3002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春颖负担。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5郝永吉

失信被执行人:郝永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1303231970****1437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抚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郝永吉给付原告王利明剩余车款16000元并协助原告王利明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郝永吉负担。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秦皇岛失信企业名单
1秦皇岛柏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秦皇岛柏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302MA****E57Y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891元;(2)给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370元;(3)申请执行费54元。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70080164-2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人工程1864876.91元及违约金255123.09元;(2)案件受理费1188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3秦皇岛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秦皇岛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31981445-2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刚保证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皇岛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4海港区闯子烧烤店

失信被执行人:海港区闯子烧烤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92130302MA****1E25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港区闯子烧烤店(经营者王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港区南岭国际樊师傅熟食店各项损失合计185653元;二、驳回原告海港区南岭国际樊师傅熟食店对被告王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7元,由被告海港区闯子烧烤店(经营者王闯)负担。
执行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5秦能卢龙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秦能卢龙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08940583-9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卢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38400元及利息;2、被申请人给付第二申请人支付设备材料采购款37480100元及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374171元。
执行法院:卢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