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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秦皇岛一小区擅自施工导致管道破裂燃气

阅读:187次日期:2021-03-09
2021年2月26日,开发区天成锦江苑小区物业无视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在未与秦皇岛市泰兴天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野蛮施工,擅自开挖地下管网,导致埋地中压燃气管道破裂,造成燃气泄漏,公司第一时间派遣抢险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人员疏散、安全警戒及隔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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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大量燃气泄漏,如稍有不慎,遇明火极有可能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公司紧急抢修,有序进行安全警戒、紧急关闭气源阀门、管线内燃气放空、损坏管道的更换、接口试压、测试、管道燃气置换等工作。历经7个多小时,该小区于当晚21时15分全部恢复供气。
 
燃气管道修复完成
这件事再次敲响了警钟,野蛮施工现象危害极大,极易造成地下管网损坏,给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安全施工是每个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的责任。
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及处罚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第三方野蛮施工导致破坏天然气管网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施工方未与燃气公司报备,未签订《施工安全保护协议》,未在燃气公司人员监控下施工,极易损坏燃气管道,稍有不慎则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在进行任何有铺设燃气管道的地段施工前一定要先向燃气公司报备并共同制定保护方案,不要盲目施工,更不要野蛮施工。同时,杜绝第三方野蛮施工,既需要燃气管理部门及执法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加以监管督促,也需要第三方施工人员自觉地“修”和“养”,方能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天然气管网违法行为的发生。
来源:秦皇岛市泰兴天燃气有限公司
编辑:陈春芳
责编:刘旭伟
监审:李庆伟
终审:何义安 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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