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最新动态

秦皇岛6家企业涉嫌违规

阅读:98次日期:2020-12-09

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奥成食品有限公司,目前已做出行政处罚。

秦皇岛6家企业涉嫌违规

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负责人

孙耀

违法事实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承担建设的位于红旗北路以东、北港大街以北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工程存在1、现场南侧裸土未覆盖,现场北侧大门口出口裸土覆盖不严;2、沙堆、红砖未覆盖;3、硬化环路地面不整洁,浮土太多未清理;4、建筑垃圾未苫盖造成扬尘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1

1、现场南侧裸土未覆盖,现场北侧大门口出口裸土覆盖不严;

2、沙堆、红砖未覆盖;

3、硬化环路地面不整洁,浮土太多未清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属于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2

1、建筑垃圾未苫盖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属于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海关区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负责人

杨培军

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御江山项目二标段工程存在: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2、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伍拾万元罚款。

2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伍拾万元罚款。

3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以贰万壹仟肆佰元罚款。

4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以肆万贰仟捌佰元罚款。

5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侯志刚经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侯志刚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担任该工程单位直接负责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侯志刚处以拾万陆仟肆佰贰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白晓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白晓锋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担任该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白晓锋处以拾万陆仟肆佰贰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64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侯志刚处以1064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白晓锋处以1064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负责人

王宝存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御江山项目二标段工程存在开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条款》第一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亚南,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鉴于王亚南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担任你工程单位直接负责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条款》第二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王亚南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鉴于王亮是在2018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和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后担任你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条款》第二条,属于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给予王亮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昌黎奥成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昌黎县肉鸡、鸭、鹅标准化育雏、饲养、屠宰加工产业化基地项目(鹅屠宰车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而擅自施工,以及未经消防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

行政处罚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产并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河北万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0年10月16日,你单位承建的和雅园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围挡未封闭,无车辆冲洗设施的事实。

行政处罚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0年10月16日,你单位建设的汇文尚府小区项目外网施工时裸土未及时苫盖,PM10在线监测设备未联网的事实。

行政处罚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