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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言语挑衅 男子挥拳伤人面临刑事处罚

阅读:146次日期:2019-01-04

 日前,承德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被害人的言语挑衅下,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殴打了被害人,结果自己触犯了法律。

  时间回到2018年5月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周某偶然搭乘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一上车就认出了司机是自己的老熟人,而且两人此前还发生过矛盾。在乘车过程中,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渐渐发生了冲突,其间被害人将头伸向周某,并重复挑衅称:“你打我啊,你打我呀……”看到对方嚣张的样子,周某没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一气之下将被害人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周某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案件正等待审理。

 

  2018年12月21日,经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因他人的激将而动手,打伤别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致人轻伤以上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当遇到他人言语挑衅这种情况,应当通过报警等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