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两名女子遭同一男子强奸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号,1998年因犯强奸(未遂)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强奸、抢劫罪被东光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7年7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强奸、抢劫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柏某某在本市海港区缸砖里小区公共厕所内将被害人白某某强奸。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人身损伤检验鉴定:白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03月15日09时许,被告人柏某某在本市海港区范家店村东9段61号屋内将被害人姚某某强奸。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0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柏某某在本市海港区缸砖里12栋附近用砖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并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000余元、手机一部。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0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柏某某在本市海港区耀华老村4段1栋一单元一楼与二楼楼梯处用硬物殴打被害人解某某,并抢走被害人解某某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4000元左右,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